各部门、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印发了《安徽医科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字〔2023〕5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校内教职工开展校外兼职活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均须办理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履行个人申请、审核批准、备案登记程序(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校外兼职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办法》印发前,已在校外开展兼职等活动且未经学校审核批准和备案登记的,应在《办法》施行后60天内办理审批和备案登记手续。
请校内各部门(单位)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教职工,对暂未办理审批和备案登记手续的,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审核,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审批和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材料经本人签字,学科负责人在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签字确认后,上报学院党政办公室。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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